各部门、各环节的审查,均应当有审查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 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房产部门的公示栏和申请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也可以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部门发给统一格式、编有号码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
申请人凭房产部门核发的资格证明,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由购房人补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房产部门征收并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房产部门可以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
销售、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预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房产部门核准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房屋被拆迁人销售。
第二十二条 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产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