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与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拟取缔、关闭和责令限期治理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作出决定;联合市经贸委、国资委、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老大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解决情况;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3.市经贸委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联合市环保局、科技局开展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宣传;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市国资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迁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完成环保整治任务;配合市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5.市监察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管理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在环保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督促法制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6.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7.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8.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对违法企业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者依法查处。
9.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市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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