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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为确保我市2010年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十五”期末削减10%的目标,要重点抓好工业和生活面源污染、机动车污染、自然扬尘污染的综合防治,继续加强对我市56家重点工业企业及部分区重点工业企业脱硫设施安装及运行、脱硫剂使用和二氧化硫排放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放二氧化硫超标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油烟、噪声等各种污染进行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污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六)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全面实施。完成对全市各类危险废物、严控废物产生源的普查登记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七)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制定《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辐射安全防护应急装备及监测装备建设;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开展全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普查。

  (八)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整治效果。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专项行动,成立广州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辖区内的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并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环保严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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