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企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以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四)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案、查处一案,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对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工作内容
(一)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建设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和垃圾堆放场;对流溪河、沙湾水道以及东江北干流等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全面排查,对饮用水源区域内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对列入2006年重点整治计划内的河涌两岸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全面排查,对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 查处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排污企业,特别是沿江、沿河建设的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水泥和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联合处置为原则,对已形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和完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四)重点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上马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及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恢复生产的,责令关闭,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