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有人员中毒死亡,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Ⅱ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影响当地社会安定,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Ⅲ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人员出现中毒症状,引起群众与厂方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
Ⅳ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速报制度
2.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通信录(略)
附件1: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速报制度
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在确认重大(II 级)环境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大(I级)环境事故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与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直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及对策,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