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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污染处置: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 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
  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及应急状态的终止: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的请示,依次报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经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报市应急委员会。
  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应急委员会。
  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燃气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辖区政府,各保险公司、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奖惩制度: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1000--10000元奖励。对应急工作中出现过失行为及应急工作中畏缩不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降职、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犯有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处理:在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市应急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政府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安排和《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期处置工作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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