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在事故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并即时上报。上报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各成员单位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造册登记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统一服从应急指挥部的调用命令。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恢复通畅状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实施专用铁路和航空紧急运输。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物资和疏散人员。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要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公安机关、县区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助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事故区域内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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