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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改进管理方式,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十五)改进信贷管理方式。要区别不同农村地区实际和业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信贷审批授权程序;要适应不同贷款需求特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信贷评级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根据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周期规律和市场特征,积极开展信贷业务品种创新,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新金融产品因地制宜地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要健全综合业务考核机制,完善适合“三农”发展的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

  (十六)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运作模式。当前重点做好“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模式的经验总结及培育工作,并努力在全省逐步推广。在商业性信贷上,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林权证提供担保为核心,积极介入发放林农直贷、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和农户联保贷款。在政策性信贷上,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挥点多面广优势,与政策性银行资金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相结合,使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向林农及林业企业。在商业性保险上,积极探索完善和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林权抵押贷款户投保森林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和金融信贷的保障作用。同时,要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市场、森林资源评估市场、担保市场、收储市场等以林权流转为主的市场体系建设,保障林权贷款业务快速有效发展。

  (十七)探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要继续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要在推广省内有关设区市“信用船”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渔船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可行性,根据渔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还款纪录,对投保渔船保险的渔民在以渔船抵押和保单质押作双重担保的前提下,放大授信额度,支持渔民发展渔业生产。同时探索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市场担保体系和风险转移机制,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效保障。

  (十八)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结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较稳定现金流量的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土地大面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种植业基地,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

  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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