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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支持推动闽台农业合作。要配合政府全面实施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放,推进闽台农业产业对接,促进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逐步建立产业协作、外向度高、特色明显的闽台现代农业合作区域经济。要按照《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特别是允许与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允许符合规定的台资农业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实施自动核销等。

  (十二)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一要支持农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科技业务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二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在巩固和发展现有农产品综合和专业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仓储、交通运输、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类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国债贴息项目,在信贷资金上应给予倾斜,保证农产品正常流通。三要积极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支持健全小城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强化小城镇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的载体作用。

  (十三)支持农村弱势群体发展生产。一要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有效做好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坚持产业、项目带动,重点扶持能够促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要探索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连片脱贫的扶贫方式,把支持龙头企业与信贷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要适当延伸贴息贷款支持范围,包括通过发放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和农村“二女户”小额贴息贷款等方式,把农村扶贫工作落实到户,帮助农村弱势群体发展生产。

  (十四)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一是为发展农村的教育培训事业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教育、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探索拓展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有效途径。要开办教育技能类贷款,支持农民接受技能教育培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可在落实抵押担保后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对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等可实行以收费权为担保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三是积极稳妥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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