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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精神,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会商有关机构、部门,制定了《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同意,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放,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满足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共同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违法行为,为促进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一日

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精神,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正确处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促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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