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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6]47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涉外作业点是指在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对外启用的外贸作业区、各类码头泊位、装卸点等。

  第三条 涉外作业点应按照“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确保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口岸查验及其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工作。

  第四条 新建涉外作业点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前,其主管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应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既有作业点需要对外启用的,其主管单位应事先征求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完善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 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按照“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纳入项目主体工程之内。

  第六条 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应根据主体工程和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提前半年向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提出作业点对外启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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