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备案登记企业组织木材、矿产品进口,须向省商务厅申领木材、矿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以现汇方式直接进口,须提交木材、矿产进口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证。其中,木材进口还须提供与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准予从事木材贸易的缅方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矿产品进口,还须提供与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在缅从事矿产合作的企业所签订的贸易合同。
(二)属本“办法”第一条所述合作项目项下进口,需提交项目《核准证书》。
第四条 规范货物、人员出入境管理。
(一)对合作项目项下从缅进口木材、矿产品,或以现汇方式从缅直接进口木材、矿产品,企业凭商务部门发放的木材、矿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二)对在缅开展的木材、矿产合作项目项下所需设备、货物的出口,凭商务部门发放的项目《核准证书》,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从相应的口岸(通道)出境。
(三)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凭商务部门发放的项目《核准证书》和州、市商务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凭证从相应的口岸(通道)出入境。
第五条 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管理。
(一)企业须按商务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并按照我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外派劳务企业须与缅方项目合作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签订外派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协议,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
(三)企业须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内部管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外派劳务人员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事发之日起停止企业的相关业务。
(四)无外派劳务资质的企业(个人)不得在边境地区私自招募或代理招募劳务人员出境伐木、采矿,违者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与缅开展木材、矿产合作项目项下的外派劳务收取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对我省外派劳务在缅从事木材、矿产合作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按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和财政部《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收取相应金额的备用金,作为我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的专用款项。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项目实施完毕、所派劳务人员已全部安全返回后,备用金全额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