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滇缅木材、矿产合作的规范、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缅林业矿业合作第一次磋商会谈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对与缅开展木材、矿产合作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所有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包括补偿贸易项目和已经开展的项目),须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省商务厅是我省企业开展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核准主管部门。州、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当地企业在缅开展的木材、矿产合作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合格后,由州、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审核(附企业原始申报材料)。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商务厅核发《云南省对缅甸木材、矿产合作项目核准证书》(简称《核准证书》)。
(三)企业申请办理《核准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表。
2.经缅甸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木材、矿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和相关批准 (认可)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格批准证书。
4.须外派劳务出境的项目,还须提交外派劳务申请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出具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缴纳证明。
5.核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对以现汇方式从缅直接进口木材、矿产品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
企业以现汇方式从缅直接进口木材、矿产品,须报省商务厅备案登记。州、市商务部门负责当地企业的审核、筛选和推荐、报送。与缅接壤的边境6州、市各可推荐不超过5户企业申办备案登记,其他州、市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每年1次,有效期为1年。
第三条 对缅木材、矿产品进口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