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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十条 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确认规定的。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四条 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三)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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