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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银外检[1996]6062号 1996年9月6日)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银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由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浦东分行)汇总后,于次月初10日内向我局(外汇管检处)报送上月“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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