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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汇入汇款结汇、入帐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汇入汇款结汇、入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如因收款人人民币或外汇帐户余额不足及其他原因,无法调整入资本项目帐户或入银行暂收专户的,银行应及时用传真方式通知我分局〔格式见附件一、二(略)〕,由我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须事后核对汇入汇款的收款人,在自结汇、入帐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不到银行办理核对或核对不清的,银行对其以后的汇入汇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经逐笔核对后,才能结汇、入帐。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先结汇、入帐。

  十、持有“结汇入帐证”的企业,如果无故三次以上不按规定自结汇、入帐日起的25个工作日之内到银行办理核对的,我分局将对其警告、批评直至收回“结汇入帐证”。银行对“结汇入帐证”被收回的企业的十万美元以上的汇入汇款,必须经逐笔核对后,才能结汇、入帐。

  十一、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各自具体的操作规程,报我分局备案,并严格实施。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对的银行,我分局将警告、批评直至取消其试办汇入汇款先结汇、入帐,事后核对的资格。被取消上述试办资格的银行,其收入的汇入汇款,必须经逐笔核对后,才能结汇、入帐。

  十二、各银行应按月填制《汇入汇款情况简表》〔附表二(略)〕和《暂收专户情况一览表》,于月后5日内报我分局。

  十三、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汇入汇款结汇、入帐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分清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两类资金,加快外汇资金的周转速度,特使用“汇入汇款结汇、入帐证”(以下简称“结汇入帐证)。

  二、“结汇入帐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分局”)颁发给特定企业,用以汇入汇款(不论金额大小)结汇、入帐的专用证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待有“结汇人帐证”企业的汇入汇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先结汇、入帐,事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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