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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汇入汇款结汇、入帐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汇入汇款结汇、入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对于十万美元以上的汇入汇款(持“结汇入帐证”单位的汇入汇款除外),实行先核对,后结汇、入帐的办法,银行应自收汇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携收汇凭证,至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三、对于本规定所指汇入汇款,银行按如下规定办理核对:
  1.对于贸易外汇收入,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1996]汇管函字第185号〕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2.对于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要求收款单位提供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票,核对后,在正本的合同、协议或发票上签注结汇入帐日期或金额,加盖业务公章,并将上述收汇凭证及入帐凭证的复印件留存两年备查。

  四、对于先核对,后结汇、入帐的汇入汇款,收款单位如不能提供第三条规定的收汇凭证的,银行不能办理结汇、入帐,应当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自银行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或核对不清的,银行须填入《暂收专户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略)〕。

  五、对于先结汇、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在结汇、入帐的同时,应逐笔登记,通知收款单位在结汇、入帐后2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对。对于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对完毕的汇入汇款,银行逐笔注销(具体登记注销办法,由各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行决定实施,但须报我分局备案)。对逾期未办理核对或核对不清的,应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已结汇的,按卖出价售汇,再入暂收专户),并填入《暂收专户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略)〕。

  六、银行为不办理核对或核对不清的汇入汇款开立的银行暂收专户(专户帐号应报我局备案),应按规定办理收付,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批准不得汇出。

  七、对先结汇、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或收款人如发现将资本项目的外汇误结汇或误入结算帐户的,应及时调整至资本项目帐户。
  如果收款人在自结汇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发现误结汇,并主动调整帐户的,银行可按原结汇率将原币冲回,入资本项目帐户。除此之外的误结汇,银行可按卖出价售汇,入资本项目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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