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为本市中资企业办理三个月以下贷款项下进口开证业务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98号 1996年12月31日)
本市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为促进本市外贸公司业务发展,鼓励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现对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直接为本市中资企业办理三个月以下贷款项下进口开证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直接为本市中资企业办理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贷款项下进口开证业务,该项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贷款无需事先经我分局批准,但须就该笔进口开证融资签订独立的贷款合同。
二、该项贷款不得超过90天,若需在90天后延期者,须在到期前10个工作日报我分局审批。
三、该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贷款项下的信用证从开立到对外付款不得超过180天,若确需延长信用证期限,须事先报我分局批准。
四、续做该项业务的银行需按月填制《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贷款项下进口开证统计表》、《借款企业债务变动反馈表》(附件一),于每月10日前向我分局(外资处)报送上月情况。
五、中资企业在开证后10天之内,须填妥《中资企业向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融资开证备审表》(附件二)报我分局备案。该备案表一式二联,由我分局编号盖章后退企业一联。
六、银行须凭我分局编号盖章的备案表为中资企业办理贷款的提款手续和还本付息手续。逾期还本付息需报我分局核准。
七、若违反本通知中的操作规定,我分局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或银行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继续开展此项业务。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三个月以下贷款项下进口开证统计表》(反面为《借款企业债务变动反馈表》)(略)
附件二:《中资企业向在沪外资银行融资开证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