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银汇收[1997]14003号 1997年2月21日)
各外汇指定银行、各进口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汇国发字第1号《关于
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一)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特补充规定如下:
1、关于“名录”、“名单”的公布
我分局将于1997年2月25日公布“上海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此后,于每月的25日公布、更新和调整“名录”。并根据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等情况,按规定公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名单”。)
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已申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现汇帐户使用卡(简称IC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列入“名录”;未申领IC卡的须按规定在申领IC卡后,再行列入“名录”。
中资进口单位应于3月底以前,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向我分局申领“上海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简称“名录卡”)办理列入“名录”手续。
“名录”和“名单”公布采用二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我分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的通讯网络公布(具体操作见附件二);另一种方式是书面印制“名录”和“名单”寄发到各外汇指定银行。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将“名录”和“名单”转发到所辖的分支行,并严格按照“名录”、“名单”等有关规定审核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2、关于进口核销业务的衔接
属1997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进口付汇(包括已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需在3月1日以后支付的)仍由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于今年4月底以前,将办理这部分进口付汇核销情况(附表一: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和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情况(附件二: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情况报表)报我分局备案。
属1997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进口付汇(不包括该日以前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需在该日之后对外付汇的)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