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管界内迁移本单位附属绿地上的树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保证树木成活的必要措施。原有的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的,树木迁移后不得低于规划指标,未达到规划指标的,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率。
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迁移树木的成活情况实施监控。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责令迁移单位补栽相同规格的树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另行制定《天津市建成区单位内部迁移树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要对迁移树木进行成活鉴定。鉴定树木死亡和长势的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制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 修剪树木应当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城市绿化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扶正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树木险情、倒伏清理的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在接到社会对险情、倒伏树木报案后,园林绿化抢险、清障人员必须1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二十条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不按时补办有关手续的,按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临时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1:500规划平面定位图,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1:500规划平面定位图,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各类管线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绿化技术规程。确属无法避让的,管线权属部门应当采取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区、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责任单位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