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交通等公共设施,变电站、储气站等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城市各类广场绿地面积大于占地总面积70%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可按全部占地总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小于占地总面积7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第十二条 凡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天津市城市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绿化建设保证金按规定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并一次性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的收取、返还、使用等按《天津市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验收结果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另行制定《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绿化的暂缓建设用地开工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未办理注销手续擅自处理临时绿化植物材料的,按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处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
107条规定,建设单位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申请、另行补建绿地的选址和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共绿地及1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城市绿地,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迁移数量十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赔偿费。树木赔偿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费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