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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家庭应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和绿化之家、绿化标兵等活动,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占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
  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现场处理占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制止重大毁绿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批准的规划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的申请、调整后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各区县规划区面积和现有绿化设施量分解绿化责任指标下达各区县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绿化分解责任指标一个月内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按期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达到国家建设部《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小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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