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使用远期信用证须办理外债登记事宜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8]12054号 1998年5月22日)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中关于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的规定,明确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365天(含365天)以下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期限的起算由银行承兑日起算到付款日),开证申请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开证手续。中资企业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远期开证,须事先报外汇局审批。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人办理逐月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申请人在承兑后15天内办理逐笔登记手续。
二、中资金融机构开立90以上、365天(含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实行定期登记(即汇总余额定期登记),开证行每月5日前向我分局(外资外债管理处)报送上月“金融机构开立远期信用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该统计表的数据须包括各机构浦东分支机构数据。
三、中资金融机构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事先报外汇局审批并实行逐笔列清单定期登记,由开证申请人逐笔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见附件二)和“中资金融机构开立远期信用证分笔登记变动反馈表”(见附件三)。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我分局(外资外债管理处)。
四、向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90天以上,一年以下远期信用证的企业实行逐笔登记。开证申请人在开证人承兑后15天内,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和开证文本及信用证(中资企业还须提供外汇局同意其借用短期外债的批准文件)到我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办理一年期以上远期信用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有关立项批准文件,中资企业还须提供外汇局同意其借用中长期外债的批准文件。
五、我分局在核发外债登记凭证后,在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信用证上注明“已办理外债登记”字样,信用证合同主要条款如发生变化,债务人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