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应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到企业;各类协管员岗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差额交纳,开发单位代收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企业(单位)于季度终了前1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各主管局(总公司)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资质证明书 (首次提供)
(二)《再就业优惠证》(首次提供)
(三)《就业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首次提供)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申报情况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证明
(五)上季度工资发放单
(六)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首次提供)
(七)审核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各主管局(总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划入企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必须及时为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录入微机管理。
第九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保险补贴期满,其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条 自谋职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6个月以内的,因各种原因注销营业执照后,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或协管员岗位招用,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被招用前已经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的,要如数退回,已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须办理贷款偿还手续;超过6个月的,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