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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津财社[2006]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公益性公司),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是,上述企业(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协管员岗位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月份。以商贸、服务型企业认定时间、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间,三者最后一个时间月份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
  (三)处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连续计算。
  (四)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2%,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6.3%;各类协管员岗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2%,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6.3%,工伤保险补贴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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