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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银办[1998]33号 1998年8月27日)


本市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补充说明如下:
  1、境内机构向境外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借用外债办理外债登记时,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借贷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通知》所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
  2、中资金融机构在每月向我分局上报“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及还本付息情况表”(见附件二)时,应同时上报超过100万美元购汇还贷的债务人及具体购汇还贷清单。
  3、债务人来我分局办理购汇还贷核准手续时,除按文件规定带好有关材料外,还须携带所借贷款的支付凭证和外汇帐户管理卡(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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