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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对你分行实施《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所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对你分行实施《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所遇问题的复函
(上海汇发[1999]31号 1998年12月5日)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沪中综[1999]25号)实施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已悉,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境内居民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
  (一)境内居民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二)境内居民到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可每半年为期,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合计兑换外汇;
  (三)境内居民无工资收入的,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四)未满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一半标准兑换外汇。

  二、对境内居民个人持因私多次往返签证的护照(通行证)出境兑换外汇的政策掌握如下:
  (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8]11号,第五点规定: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今明两年(1998年,1999年)均按因私用汇标准每年供汇一次;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及一个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也按标准每年供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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