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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企业国有股份转让中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企业国有股份转让中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8]12044号 1998年5月7日)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汇资函字第23号文的精神,现就境内企业国有股份转让中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国有股份给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系外商在境内的直接投资行为,应按规定审批。境内机构收入的外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属境内机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结汇。

  二、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以其从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外汇或人民币利润购股、参股的形式受让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须经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境内机构的外商投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5%,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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