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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自1999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住房制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一)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要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应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超过上限标准。
  (二)全面建立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单位要为1999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缴存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向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原则上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发放。2006年完成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困难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2008年完成市、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其他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调整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可仍按原定方案执行,不再调整政策;尚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在执行原有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基础上,对以下几方面政策进行调整。
  (一)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公有住房“过户”的认定。以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界限,此前“过户”给子女等人的住房,按“过户”后的承租人认定现住房;此后“过户”给子女等人的住房,仍认定为职工本人的现住房。
  (二)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去世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对1999年6月30日施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去世的住房未达标职工,按职工在世时应享受的政策发放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
  (三)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职务和职级的认定。离休人员的职务和职级,由组织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确定。在职职工的职务和职级,由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按本文件下发之日的职务和职级认定。
  (四)住房补贴的支取。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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