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附属设施涉及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无线电等专业问题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协调,确保附属设施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影响。
第九条 电线杆、通信杆的审批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有业务程序办理。
除电线杆、通信杆以外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分为:规划设计要求阶段、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
(一)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其中结合道路施工同时建设的,须提供天津市城市道路设计方案;在现有道路两侧建设的,须提供1/500实测地形图2份,电子图1份;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报文件、图纸、资料,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定通知书。
(二)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方案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计方案,并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定通知书。
(2)设计方案2份(含设计说明、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等)。
(3)结合道路工程同时建设的,须提供1/500实测地形图2份、电子图1份。
(4)道路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专业技术规范的,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说明原因,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
1.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专业施工图设计,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定验线手续后,持规划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定位查验结果通知书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施工图。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具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