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向志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附属设施)均适用本规定。地下埋设管线的审批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有业务程序办理。
附属设施包括电话亭、交接箱、箱式站、交通管控箱、有线电视光电箱、电线杆、通信杆等与通信、电力有关的地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附属设施前,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规划,确定附属设施的种类、规模、位置、总平面(包括附属设施的基础)、立面以及其与地区环境的协调。
第五条 附属设施应根据服务对象选择设置地点。
交接箱、箱式站、交通管控箱、有线电视光电箱等附属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确需设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应设置在隐蔽处,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第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新架设各类电线杆、通信杆。确需临时架设的,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路由。新建通信或电力线不得附着在建筑物上;不同产权单位的线路不得混用线杆。
第七条 对于为公共事业而建设的各类附属设施,产权人应给予支持,准予建设。附属设施设置涉及道路等公共用地,占地面积较大的,由附属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附属设施设置涉及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较大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产权人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