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我市赴台事项统一由市台办集中受理,市台办应将赴台审批的有关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公示,并严格依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受理和办理赴台项目的立项申请和报批。
第八条 申请立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局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应写明赴台目的、任务、费用来源、团组人员简况和主管部门意见。
(二)台方的邀请函。须写明邀请目的、对象、赴台时间和费用负担情况。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的,应提供被邀请的大陆人员总名单。
(三)台方提供的《大陆地区×××来台从事相关活动行程表》。须写明在台每日活动时间、内容、场所、参加人员。
(四)邀请方的背景材料。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须写明台湾邀请方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经营状况、资信等情况。
第九条 我市赴台团组或人员的赴台项目立项后,应及时通知台方办理人台证。收到入台证后,原申报立项的单位须向市台办申请办理赴台报批手续。市台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事宜,并将有关材料报国台办审批。
第十条 申请审批应呈报以下文件:
(一)原立项申报单位的请示件和该项目的立项书面答复。
(二)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及入台证复印件。
(三)政审表。副局级及以上人员赴台需要市主管领导的批示件。
(四)赴台人员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上或健康状况欠佳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出具市级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和保障其在台医疗费用的证明。
第十一条 赴台事项经国台办批准后,拟赴台人员应持国台办批示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赴台证件。
第十二条 赴台人员行前须按照市台办的安排进行集中座谈。赴台团组或个人返津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须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台办。各级主管部门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市台办密切配合,做好赴台人员的行前座谈和归后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及本办法,由市台办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程序、条件、要件和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和责任的实施细则,并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赴台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