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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有关赴台事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要遵循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未经国台办批准,不得擅自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归口管理赴台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申请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受理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国台办负责赴台审批工作。
  第四条 凡在津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人员赴台,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15人以上团组,我市人员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赴台团组,以及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我方人员赴台的,由市台办受理后报国台办立项。其他赴台项目由市台办立项。
  第五条 我市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民间机构发出的赴台邀请函后,由归口的局级主管部门向市台办申请立项;非公职人员赴台从事经贸活动由所在单位直接向市台办提出申请,由市台办报国台办立项。市台办负责办理的立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 我市有关单位报请国家归口管理部门申办赴台审批手续的,由局级主管部门征求市台办意见后再向国家归口管理部门呈报。
  我市人员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赴台,立项后由组团单位将赴台通知书和立项书面答复复印件抄送市台办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赴台通知书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台办。由市台办出具确认件后,再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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