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加大吸引与整合国内外科技资源的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与国家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研发机构与转化基地,吸引国家大企业集团合作建立产业化基地。吸引国际性和国家各类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来津或建立分支机构,吸引国际知名的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在津建立研发分支机构或合作建立研发机构。
(四十六)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建立科研机构重点装备和技术开发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扶持科研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力度。对企业建立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的和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支持。支持转制科研机构或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市级工程实验室。
(四十七)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制定市属公益类院所“十一五”发展规划,在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鼓励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实施企业化改革。对分类改革后保留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编制,大幅度提高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科学研究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八)为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出台《天津市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评估作价用于实施各项扣除,或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科研机构转企时,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房管部门确定权属后发证,不收取购买费用。产权制度改革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只变更名称,不改变房产用途,免征契税。实施各项扣除后资产为负值的转制科研机构,在进行法律公证承诺承担全部债务的基础上,产权制度改革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税款地方可支配部分可实行先征后返。优先从净资产中预留部分资产用于解决转企前和过渡期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
十、强化统筹落实及督促检查的措施
(四十九)由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落实本政策措施的责任分解意见,报市政府(或市科教领导小组)批准,作为督办检查的依据。
市政府(或市科教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市属各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公布年度评估结果。
继续开展市和区县、行业科技进步监测工作,向全市公布监测结果。
(五十)市各有关委办局要依据以上各项支持措施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所属区域的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