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体系,对于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加大奖励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促进学风建设。
(三十九)为滨海新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建立滨海新区人才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工程。设立滨海新区引智专项资金。实施滨海新区博士后创新计划。在滨海新区探索建立大学、科研机构高级管理人才面向全球招聘制度。
八、发展教育与科普事业的措施
(四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学术梯队建设,加快建成一批高水平大学。支持高等院校同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自主创新活动,联合培养或为企业定向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鼓励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研发人员面向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
(四十一)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和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完善产教结合的职业教育机制,鼓励企业面向职业教育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加快国际化、高技能型技术人才的培养。
(四十二)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的图书馆、实验室和校外的科技馆、博物馆等资源,加大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主题科技实践活动力度,不断拓宽中小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对科技的兴趣和实践能力。
(四十三)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实施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增加科普投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探索建立科普基金。鼓励支持科学家和专家学者从事和参与科普创作,对优秀科普作品创作给予奖励和资助。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科研机构、大学特别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开放日制度。继续执行好科技场馆和认定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市属综合类报纸、期刊要设立科普专栏或专版,办好广播电视的科教频道。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的措施
(四十四)加强科技平台建设。设立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学数据共享,科技文献共享,检验、检测、标准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从事原创性、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的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建设;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研究推广的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制定《天津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条例》。以财政经费资助为主形成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其向社会开放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