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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三)实行技术创新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的政策。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以及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论证中,把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重要指标;在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鼓励支持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扩大市人才发展基金规模。青年科技人才依托科技创新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申请贷款贴息。实施天津市科技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市、区县、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高级技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十四)支持企业人才培养以及人才向企业的流动。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才向企业流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依托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搭建企业创新人才的创新创业平台。企业招聘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对于取得国家高级资格的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具有特殊技能的技工,享受现有引进高级人才的政策。继续实施企业人才援助工程,定向资助国有企业引进或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十五)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深入实施“351素质工程”。积极选派农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赴国(境)外参加培训、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国家和市级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对科技人员通过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支持。
  (三十六)积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人才引进后,职称评审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完善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制度,聘请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为本市科技创新服务。市人才发展基金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中科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给予资助。完善基础研究计划的留学回国人员“绿色通道”制度,确保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三十七)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制度。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带项目到企业和农村实施转化,将其为企业或农民服务创造的价值纳入专业技术职务(称)评审和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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