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修订《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继续加大市财政对创业投资的支持,扩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规模,进一步吸引境外及民间资金在我市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其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十七)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运用政府管理和商业运作相结合方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份转让工作,争取未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扶持发展技术和产权交易市场,启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四、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十八)依照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市财政、综合经济、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联合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办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采购时,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九)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制定政府首购订购实施办法。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自主研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后,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