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措施
(十三)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向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四)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政府利用贷款担保、贴息等方式,对商业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建立健全贷款、担保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商业金融机构向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发生的损失,经认定后,按照担保协议规定,可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弥补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担保机构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型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担保的,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条件提供再担保。
(十五)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积极拓展融资平台的参与主体,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作用,促进银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交流与合作,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统借统还、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等金融手段与新型金融信贷产品,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倾斜服务功能。
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向社会募集信托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创新创业,重点支持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政府重点专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