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引导和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设高水平的研发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建设力度,完善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
(四)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强化各类科研课题申报、立项、执行结果的全过程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税收激励支持措施
(五)市税务部门制定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的实施办法。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至3至5年或依照相关规定加速折旧。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区域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上述原则,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薪酬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在 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底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转制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其中股权比例达到50%的,执行上述所得税免征政策。
(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