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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确保《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05]4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和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06]41号)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一)建立科技投入大幅度增长的机制。制定《天津市科技投入条例》。市、区县财政在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及决算中,均要体现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市、区县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展需要,可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区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要将区县财政科技投入指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及区县领导班子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重点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高于3%,高新技术企业要高于5%。到“十一五”末,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结构。财政科技投入要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与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和创新基地建设。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统筹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建立由科技、经济、管理及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市重大科技专项专家委员会,对《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二个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以专项计划的形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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