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
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政策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建立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2、年度目标:
2006年,60%以上的区县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比例达到35%以上,农村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比例达到50%以上,全市社区首诊率达到40%以上。
2007年,80%以上的区县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工作,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比例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比例达到55%以上,全市社区首诊率达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