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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医疗机构间互认检验、检查结果,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认真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外单位相应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避免患者在本单位门急诊和住院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对互认节约的就医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对本单位开展互认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三)完善配套措施

  1、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按规定由患者自己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应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交给患者。

  2、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患沟通,可采取“告知书”或“在检验、检查报告单上注明”等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患者保管好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等各项病史原始资料,并于下次就诊随身携带。对确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

  3、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上级医生要对住院患者的首诊检查或复查项目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4、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大对临床医师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做到合理选择确需检查的项目,避免在放射、检验、超声等检查过程中出现捆绑式检查;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和思辨能力,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对所辖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互认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医疗机构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对于开展互认工作成效显著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予以表彰。

  各有关质控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验、检查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使开展相关检查项目的各类医院的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对临床具有准确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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