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
3、临床微生物:动物接种、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对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和扩增,并向社会公布。
三、互认适用范围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二级甲等)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互相认可。
(二)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乙等)对上级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已构建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的、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按上述原则应率先推广互认。
四、互认办法
(一)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复查的可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四)确需复查的,经治医师应在病历上注明复查理由,经治医师为住院医师的,还需由本专业取得主治医师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审核签字(急诊除外)。同时,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经治医师在履行告知手续后,还需得到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方可实施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