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对《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
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6年6月)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现对《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人员)。
(二)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中患有前款所指的12种疾病和重症精神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四)本市农村五保对象等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的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3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