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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6]107号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十五”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初步建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制,通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保护有所加强,一些城市环境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了初步改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较多,城市生活污染治理步伐缓慢,城市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产业结构布局需要进一步调整,机动车尾气、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控制工作还任重道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仍然落后于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距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还有很大差距。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推进四川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提高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抓住突出问题,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综合整治步伐,改变我省城市环境质量普遍超过国家规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城市、人和自然和谐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城市环境功能区,编制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设好建设备用水源,加强保护区日常监管,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制订城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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