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的通知
(陕质监质〔2006〕6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精神和打造“信用陕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树立企业质量诚信形象,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融资和交易能力,加强企业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家总局和省上有关部门意见,省局决定近期在西安、宝鸡、咸阳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并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市局,请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孟大胜
联系电话:(029)87294632
附件:1、
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试行)
3、试点工作方案
4、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核实申请书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陕西”,加快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质量信用最高等级;B级为质量信用较好的企业;C级为质量信用一般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但申请评价企业近三年内,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价资格:
1、在国家及省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5、未按规定期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三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