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79号)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构筑“平安福州”,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常务副组长,公安、综治、安监、工商、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理范围和时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
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2004〕83号),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