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284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天津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广东省亿丽化学工厂、广州薇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太和康美容保健品厂、广州大家美化妆品厂等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祛斑霜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氯化氨基汞,导致祛斑类化妆品汞超标,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284号)要求,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化妆品企业、行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化妆品行业的质量状况,为市场准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对本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普查工作
各区县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排查,一是重点了解企业的总体情况、产品的主要流向、产品的标签标识情况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有关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各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情况,原辅材料和成品进出厂记录及生产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故意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等;三是汇总掌握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正常在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等信息(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开展化妆品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各区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普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立即上报市局;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