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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窗、防火卷帘;
  5.消防电子产品;
  6.各类防火涂料;
  7.气体灭火产品。
  (四)大力整治各类违章建筑工程存在的先天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工程未报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建设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消防违法行为。
  四、步骤和措施
  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整治、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告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及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1日-9月30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发动,督促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内社会各单位自觉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切实负起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此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由公安消防部门监印),于9月30日前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集中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登记立案,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挂牌督办整改,将隐患单位名称、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责任期限、整改要求等事项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整改工作实施跟踪督导,促进及时消除隐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有关情况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
  (四)督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将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有关情况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查处整治活动遗留的火灾隐患,要说明原因,制定督办整改措施,并将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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