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5]14号 2005年9月26日)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前,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备案。未申报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
二、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三、2006年7月1日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
四、哈龙灭火器(剂)的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在用的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制冷设备(含家用电器)及车用空调,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充灌制冷剂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灌。
六、从事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
七、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企业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八、从2005年9月16日起,建设部门已不再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在用中央空调、工业商业制冷设备应逐步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使用国家公布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